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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出台《办法》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来源:    类别:时事热点    浏览量:...    更新日期:2015-12-18
导读:省政府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此举旨在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近日,省政府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此举旨在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独立于机关事业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

 

  《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该《实施办法》明确,对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今后将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机制,实行多缴多得、长缴多得,提高单位和职工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最终形成责任共担、统筹互济的养老保险筹资和分配机制。同时,遵循改革前后待遇水平相衔接的原则,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根据《实施办法》,在基本养老保险筹集方面,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参保人员个人共同负担。自2014年10月1日起,参保人员应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的比例缴费,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在基本养老金计发方面,建立养老待遇与缴费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改革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计发办法,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2014年10月1日前机关事业单位已经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国家和本省统一规定的待遇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其他待遇项目,仍从原渠道列支。改革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职业年金待遇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实行全省统一的过渡办法。“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24年9月30日止,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即: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过渡期结束后退休的人员执行新办法。

 

  在基本养老金调整方面,《实施办法》规定: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方面,参保人员在省内各市州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养老保险基金。参保人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改革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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